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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乱拍,未经同意的偷拍为违法行为

2025-07-28 12:27 来源:喜雅生活 点击:

偷拍≠乱拍,未经同意的偷拍为违法行为

当代社会,经济的发展推动着科技的完善,随着摄像、数码技术、互联网的发达,偷拍的方法不断升级,利用现代电子设备如针孔摄像头、手机等进行偷拍、偷录他人隐私行为或者身体隐私部位的事情越来越多。更恶劣的是,有人为了牟利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将其偷拍偷录的内容放到互联网上进行传播和贩卖。

网络上的偷拍照片和视频随处可见,加以露骨的标题,就会不自觉地充斥着大众的眼球。偷拍的“作品”在一部分人眼里看着可能是“娱乐”,但对被偷拍者来说是很扰人的侵权问题,同时也会触及到法律和网络伦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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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热点

前几天,广州一女子乘坐地铁时,发现一男乘客正用手机偷拍自己,当她上前呵斥并要求该乘客删除照片时,却被另一名男乘客回怼:“人家拍你是看得起你,觉得你漂亮,怪不得你这样的女人被打!” 下车后,女子到派出所报警,警察也已处理此事。

可是事情并没有因为警察已经处理而宣告结束。此事引发的热点话题“未经对方同意拍摄是否违法”迅速登上热搜榜首位,并达到了“沸”的级别。

法律专家对此事表示,在公共场合对陌生人进行拍摄,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只要未经过对方同意,都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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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司看法

一个人并不因其身处公共场所就自动地将自己的一切公开化。当偷拍逐渐泛滥,人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你的一举一动,都可能通过躲在暗处的摄像头,成为无数人围观的对象。

对被偷拍者而言,被偷拍的后果可能是巨大的,是很长一段时间的心理阴影,甚至看到手机摄像头对着自己就会下意识地害怕与躲避,很多人往往会不堪重负,情绪崩溃。

很多偷拍者在被抓现行时会故意狡辩自己没有拍到“人脸”,不算侵犯“肖像权”。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保护肖像权,并不是说这个肖像一定就是“脸”,只要能表明身份的形象都是法律上的“肖像”,人身体的任何一部分都存在肖像权,只是“脸”的辨识度比较高。另外,偷拍≠乱拍,不能概念混淆以此浑水摸鱼,更不能为了满足自己的个人利益和喜欢而随意拍摄和使用照片。

公共场所的偷拍偷录本就是一个争论的旧话题,随着时代的往前发展,每个人如何在公开化的当下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需要进行更广泛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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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现自己被偷拍了怎么办?

1.首先,可以果断拒绝拍摄,并要求拍摄者删除已经拍摄的照片和影像。如若是在网络中发现自己的照片,可以先将网页保存作为证据,然后联系网站要求其撤下自己的照片。

2.如果对方拒绝,需要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立即拨打110交由公安机关处理或者向他人求助。

3.如果具备取证条件,应该及时保留现场的视听资料。

4.对于严重损害个人隐私权利、严重侵害私生活安全的行为,可以以侵犯隐私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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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构成侵权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被偷拍者在权利受到损害后,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或在刑事审判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要求偷拍者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同时要求停止伤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2.行政处罚。当偷拍者的侵权行为到达一定社会危害程度,触犯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时,有可能会受到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例如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

3.刑事追究。一旦偷拍的“作品”在网络上广泛传播,我国刑法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的网络侵权行为有相应的立法,当行为人触犯刑法,必将受到公诉机关的追诉,后果严重的会受到刑事处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策划制作

策划:刘真 | 编辑:阿酥

排版:小小

法务:隋想

图片制作:Never

监制:Sanshier、小土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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